一、根据柬税法,捐款全额能否当作费用?
柬埔寨税法第十六条规定:“柬埔寨税法第十六条规定:根据本法第九条规定,应允许扣除对各慈善机构的捐助,但在扣除时不能超过所有慈善捐助前所得税的5%。善捐助品的判断条件应通过决议规定。”
柬税法实施令(长官令PRAKAS)Section 5.10的2项也有规定,而且超过5%的捐款不能结转到下一个征税年度。
二、不允许当作费用的捐款?
根据税法执行令Section5.10的第3项,企业的捐款以及无偿援助等并不用于慈善目的的,不允许当作费用。
三、有没有既捐款又能节税的方法?
不要一次性捐全额,建议分成几个年度定额捐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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