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扣税义务
不管是建筑物还是装备,发生租赁关系时,由承租人代扣代缴预扣税。个人为承租人的时候不存在扣除预扣税的义务;但作为法人在税法上有着代扣代缴预扣税的义务。
二、向个人租用重型装备时的问题
向个人租用时,与预扣税相关发生很多争议。比如,个人出租重型装备时希望租用单位支付合同里的全额,而不是扣除预扣税后的金额。如此一来,承租人不仅要支付全额租金还另外承担本应由出租人承担的预扣税。
三、法律法规
2009年7月份制订的长官令(PRAKAS)明示了这种情况下,由承租人代缴的预扣税能否在年末税务调整中当作费用扣除的相关规定。
四、举例说明
签订租用推土机合同,租期为1个月,租金为1,000美元。
1)支付租金时代扣10%预扣税只支付900美元。这种情况,税法上允许全额(1,000美元)当作费用。
2)支付全额租金,又代替出租人代缴100美元(10%预扣税)税金。这种情况下,虽然承租人支出了1,100美元,但税法上允许当作费用的只有1,000美元,代缴的100美元税金不可以当作费用处理。
五、节税
承租人达到节税目的的措施是:在签订相关装备以及建筑物的租赁合同时,必须明确由谁来承担预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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