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根据柬埔寨投资法及实施令禁止外国人(同样适用本国人)投资的项目如下:
1)依赖性物质及毒品物质的生产、加工;
2)国际规则或世界保健机构禁止的有害性化学物质、农药、农业用杀虫剂及使用化学物质的商品,对公众卫生及环境造成影响的物质的制造;
3)用进口的外国废弃物加工及发电的电力;
4)根据森林法禁止的森林开发项目;
5)法律上禁止的投资活动;
二、没有投资奖励的项目被列入“投资法实施令第11条附录1. ”,内容如下:
1)包括免税店在内的所有类型的商业活动,进口、出口、批发及零售;
2)除投资铁路部门之外的水路、道路、空运和运输;
3)餐馆及卡拉OK;
4) 观光服务;
5)赌场及赌业;
6)银行、金融机关及保险公司的货币及财务服务;
7)报纸、广播、TV、出版物及杂志等相关的活动;
8)专家服务;
9)原材料来自本国天然的木制品的生产及加工;
10)占地50公顷以内的、具备了酒店、主体公园、运动设备、动物园等的综合度假村;
11)三星级以下酒店;
12)不动产开发、仓库设备。
三、柬投资法第8条至第11条的“投资保障制度(Investment Guarantee)”,内容如下:
1)外国投资者除了在土地所有方面收到限制之外,没有其他任何差别待遇;
2)政府不会实行对于投资者个人财产产生不良影响的任何国有化政策;
3)政府不干涉QIP产品定价或服务费的定价;
4)政府允许投资者通过银行购买外汇,并有条件地向国外汇款。内容如下:
①进口货款的支付,国际借款的本金及利息的支付;
➁专利费及经营咨询费的支付;
③利润汇款;
④投资资本的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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