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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7: 外国法人作为股东,向柬埔寨法人出资资本金,并且借款给柬埔寨公司。因公司是向股东借款的,所以一直没支付利息。这种情况,在柬埔寨会计上、税法上应怎样处理?

一、前言

1)依照国际会计基准以及税法上来讲,尽管柬埔寨法人是向外国法人股东借款的,也应计算利息。利息按照两家公司签订的贷款协议(loan agreement)计算。即便在协议中明示了偿还本金的时候一同支付利息(实际上并非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支付利息),也要求计算利息后当作费用作会计处理,并在借贷对照表里当作负债(未付利息)作出会计处理。

这在会计上是与现金收付制(cash basis)相对应概念的权责发生制(accrual basis)。

2)收付实现制亦称“收付事先基础”或“现收现付制”。是“权责发生制”的对称。在会计核算中,是以款项是否已经收到或付出作为计算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方法。凡在本期内实际 收到或付出的一切款项,无论其发生时间早晚或是否应该有本期承担,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

3)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本会计期间发生额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凡在本期发生应从本期收入中获得补偿的费用,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付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费用处理;凡在本期发生应归属于本期的收入,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收到或未收到的货币资金,均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处理。实行这种制度,有利于正确反映各期的费用水平和盈亏状况。


二、借款利息的会计处理

柬税法第六条和长官令第2.4条讲述的会计准则(accounting rules)里表明了简易税制(simplified tax regime)对象适用收付实现制;一般纳税人(real tax regime)适用权责发生制。如此,此案例中的柬埔寨法人作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是权责发生制,所以,股东的借款利息不论是否在本期已实际支付或未支付无关,均应作为本期费用处理。


三、对利息的预扣税

修订法第25条及第26条和长官令第8.2条及第8.3条规定了有关预扣税general withholding tax)的事宜。比如,对利息的预扣税是以对某一个人或企业支付利息当时征收预扣税。

预扣税的税率分2种:收利息的为居住人的时候是15%;非居主人的时候是14%。其他,银行的定期存款适用6%税率,活期存款适用4%的税率,也同样是支付利息当时扣除预扣税。

根据税法,预扣税的申报与缴纳是在交易发生的下个月15号之前到税务局办理。


四、权责发生制和预扣税的彼此冲突

1)税法上彼此冲突的原因是,税法上的会计原则要求执行权责发生制,而预扣税要求适用收付实现制。 依据权责发生制,将借款利息当作费用处理时,在税法上可以当作费用;而预扣税是支付利息当时征收。

2)税务审计时的意见冲突。大部分税务审计人主张:支付利息要以权责发生制作会计处理,与实际上的支付利息与否无关都要缴纳预扣税。又,对于实际上并未支付利息,而且未做支付利息的会计处理的情况会适用10%利率(金融圈的一般贷款利率)来计算利息后征收预扣税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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