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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9: 出售不动产时发生的转让差价和税金

一、 柬税法规定

柬法人税法实施令第七章对资本利益和损失作出了规定。发生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出售公司持有资产、清算公司时的差额按照资本收益或按资本损失处理,与营业活动中发生的纯收入一同列入到法人税征税对象里。发生转让差额的时候须缴纳20%的法人税,并在交易发生的下个月15号之前缴纳最低税(是出售价格的1%)。


二、转让差价和年末税务调整

1)土地出售价格高于土地购买价格时发生的资本利益在年末税务调整时应计入到征税所得里面;

2)年末税务调整时,可以抵扣已纳最低税额(土地出售价格的1%);

3)资本收益和损失在原则上是以跟随现金收受的情况视为征税对象,但不管是公认的还是非公认的只要是通过资产再评估来计入到会计账簿,其转让收益就是征税对象。实际上,税法上的资本损失不承认通过再评估后的损失,只承认在会计上实现的。即,如果发生资本损失,在确定应税收入的时候,可以作为抵消项目适用;

4)不管是直接的或是间接的,特殊关系之间相互出售或交换时发生的损失,在税法上不可以扣除。这里的特殊关系包括纳税人家族的成员,受纳税人控制的,或是共同受控制的法人。这里的控制指的是拥有该企业财产或是议决权的51%以上股份。


三、个人出售不动产时的税金

土地所有者买卖土地时发生的差价也须缴纳税金(所得税)。这里所指的所有土地的个人是指拥有柬埔寨国籍的人。就柬埔寨现况,目前的土地交易惯例以及不完善的登记制度导致无法客观的捕捉税源难于征税。但,柬埔寨税法上分明规定是征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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