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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责任、违反罚款及“协定”

已更新:2019年6月25日

—— 本文刊登在<品位高绵>2019年6月 P50


一、如果公司没有缴税,代表理事有责任缴纳税金吗?


1-1)分私人有限公司和公共有限公司而不同,私人有限公司是不管代表董事还有董事及股东都有连带责任。根据税法第108条规定:当企业不报税或违犯税法少报或不纳预扣税(比如职员的工资税)或置之不理的时候由企业的董事,干部或是所有主(股东)个人担负着代替企业纳税的责任。在柬埔寨赋予经营人的连带责任相对来说是较为沉重的。作为代表董事肯定是了解公司的纳税与否的,因此,对企业未纳税金要承担个人上的责任。


1-2)征税当局的权限:不是仅对企业还会对代表董事个人财产进行没收、冻结银行账户及通知海关停止进出口业

务的权限,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二、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的处罚有哪些?


2-1)税法上相当于实际课税对象并具有申报与纳税义务的有:

在柬埔寨拥有一定规模的、即年商品销售额在$125,000美元或服务销售达到$62,500美元以上的企事业单位。


2-2)违反时的罚金:

① 过期未纳税。除税金之外,还须缴纳未纳税额的10%罚金和按2%月利率计算的利息。

➁ 自收到税务局的追征通知书日起15日以内还未缴纳时赋予未纳税额的25%罚金和按2%月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 对未申报的企业执行税务审计检查。经税务检查后被查出的未纳税金赋予其未纳税金40%罚金和按2%月利

率计算的利息。

④ 未纳税金利息的计算日期是,自纳税当月的下一个月的第一天开始。

⑤ 故意逃税漏税者要受刑事处罚。


2-3)有关上述罚金的注意事项如下:

① 税法第108条规定:当公司的董事,管理者或所有主故意不报税,违犯税务规定少报税,不缴纳预扣的税金时由个人承担其责任。

➁ 收到纳税通知书后拒缴税或无视,税务当局就以债务税金为根据对此人的财产执行扣留权。并附加发出没收财产、冻结银行账户、停止进出口及将各种许认可视为无效的通知书。

③ 当纳税人未能提供充分的信息或未持有充分的凭证时,征税当局有权用可利用价值的正确信息为根据评估纳税人税额。 凭证残缺或没有凭证的责任在于纳税人。

④ 当征税所得或纳税人所报的所得欠缺可信度的时(通过资产的购买或费用的支出)征税当局有权根据资

产或费用(较分明的,购买其他东西的费用),推定所得并赋予税金。征税当局决定的税金是否恰当与否的举证责任在于纳税人。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柬埔寨王国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避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3-1)中柬双方已完成“协定”及协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协定及议定书于2018年1月26日 生效,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除此之外柬埔寨还与泰国、文莱等临近国已签署了协定。


3-2)关于税种范围“协定”及议定书在中国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在柬埔寨适用于包括预提税、最低税、股息分配附加利润税、财产收益税在内的利润税及工资税。


3-3)2016年10月,国家主席习近平和柬埔寨首相洪森共同见证了中柬税收协定等合作文件的签署,这是柬埔寨政府签订的首个双边税收协定。协定生效后,将会减少企业税收不确定性风险,为避免双重征税和解决涉税争议提供法律支持,一定程度上消除企业投资的后顾之忧。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纵深推进,中国企业赴柬埔寨投资热情持续上涨。建议中国企业以投资的热点项目为核心,尽快了解柬埔寨的税收法规——这将非常有助于短期内掌握税收政策关键点,防范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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