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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3:柬埔寨税法上,“额外租金(key-money or lease-premium)”能当作费用吗?

一、柬税法实施令(PRAKAS)第5.6项中对租赁费的定义

1)“为实现事业的固有目的而消费的固定资产或可移动资产的租金费用,以金融租赁形态支付的情况也视为租赁费”。


二、附加的租赁相关事项如下:

1)租赁费不单单意味着建筑物以及办公室,也包括了可移动的装备;

2)当作费用的起点应按照实际发生租借期间的费用来计算,与合同上的日期和支付租赁费无关;

3)预付租金时,预付租金在借贷对照表里应表示为资产,在税法上不能视为租赁费;

4)租赁保证金在借贷对照表里也应表示为资产,因此,在税法上不能视为租赁费。只是,该保证金实质上按出租人的收益处理时,可以当作该期间的费用。

5)公司向出租人支付的额外租金,在税法上是不能计入到费用里的。虽然会计上可以作为无形固定资产处理后通过折旧计入费用里,但税法上明确规定了不能作为费用处理。

6)有关员工宿舍房租费的,公司给员工租房时,应按照对该员工的福利费处理,作为20%预扣税对象在税法上可以当作费用。但是,公司向员工以外的其他人支付的房租在税法上是不可以当作费用的作为参考,承租人代缴的预扣税不能当作承租人的费用。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必须注明, 承租人实际支付的租金是扣除预扣税后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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