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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5: 一般纳税人向不是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资财,能当作费用吗?

即便购买的资财没有税单,也可以在税法上将购入成本当作费用。


一、一般纳税人之间的交易

1)购买活动中,交易对象为一般纳税人的时候卖方有义务开具税单,而购买者支付的金额包括了购买成本和增值税。此时支付的增值税称之为进项税额(input VAT),就是企业出售商品或产品的时候所出示的价格包括成本和销项税额。

2)发生销售及购买后,于下个月的20日之前应到管辖区税务局申报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当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的时,应申报与缴纳余额;反之,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时候可以转到下个月抵扣。

如果,进项税额连续3个月以上大于销项税额的,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还进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和简易纳税人之间的交易

1)购买活动中,交易对象为简易纳税人的时候,不存在税单,作为交易凭证的是交易明细或者是收据。

2)虽然没有发生进项税额,但每月报税的时候申报交易內域,就可以在税务上当作为成本或费用。这种情况下,虽没有进项税额,但有了交易发生了销项税额,这就要求在业务发生的下个月的20号之前到税务局申报与缴纳销项税全额。


三、增值税的申报

申报增值税时,要求交易双方在同一时期相同金额申报。即,购买人和出售人两者在交易发生后的下 个月20号之前到税务局申报,购买人申报的是进项税额、出售人申报的是销项税额。

目前,柬埔寨已做到税务行政的电算化。比如增值税,如哪一方漏报,税务局就会通知漏报一方,并且追加罚款,即10%的滞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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