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of page

问38: 于2014年1月22日发表的“国税厅对借款利息的决定”内容意味着什么呢?

一、GDT Circular No.151的内容

于2014年1月22日新发表了国税厅传阅(GDT Circular No.151),是根据(Circular No.1707)修改的。


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为征收预扣税及预缴法人税,不管利率是否比市场利率或大或小,利息费用以及债务免除利益都不可以当作借款。

2)当作费用抵扣的最大利率是以下述基准为准:

a)向第三者借款的,适用市场利率的120%;

b)向特殊关系人借款的,按照市场利率。

(这里所指的市场利率是,柬埔寨银行当中靠前5个以上的银行贷款利率的平均值。靠前5个以上的银行名单,由国税厅每年发表)

3)发生借款业务之日起30天以内到国税厅通报,内容包括借款合同及相关凭证和往来明细等。

4)如不及时或不向国税厅通报的一律视为无证据的借款。没有证据的借款将视为纯资产的增加计入到公司利润里,须缴纳20%的法人税。

5)本传阅文自署名之日起生效。


二、上述内容解释

这一举措可解释为,柬埔寨政府大大着手于之前忽略的、从海外流入的借款,对其加强征收税金。

(1)一方面,可以防止以设定高额利率代替分红的国外投资盈利汇款,而且用法律约束刻意节减法人税的行为;

(2)另一方面,向特殊关系人借款的时适用极低的利率、甚至无利息的情况不能符合一定条件时,将被视为豁免的债务利益或者受赠利益,征收20%的法人税。

54 次查看0 則留言
bottom of 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