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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36: 柬埔寨的增值税发票(value added tax invoice)

一、柬埔寨税法规定

柬税法第77条规定了有关增值税发票的原则,从事供应工作的纳税人应给购物者出具带有正确序号的增值税发票。


二、增值税发票内容

要求每一项供应的发票上须注有“增值税发票”标题,并有下列分类登记:

1)供货人和姓名、税务登记号码;

2)开具发票日期(如果和供应日期不相符合,还需标记供应日期);

3)购货人或雇员或购货代理人的姓名;

4)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内容、供应价格及数量;

5)不含部分货物或劳务特别税和增值税在内的总价值(如果总供应价值和增值税征税对象金额有差异时标记征税可能金额)及增值税金额;

6)应纳税款。


三、发行增值税发票以及相关税务

一般纳税人在提供物资以及劳务,发行税票的同时,也要保管好相关账单和其他相关文件。当一般纳税人以现金出纳收据或用能够证明销售事实的文件为基础申报时,税务局将视为包括了增值税,因此,须缴纳相当于供应价格0.1的销项税。

通常,不发行税票时依据税法规定缴纳罚款。还有就是,即便交了罚款,还是被税务局查出未发行税票的情况超过2回以上的,税务局有权查封营业场所自查出之日起7天以内。

对少缴税款以及延迟缴纳的滞纳税是应缴税额的10%,对于延迟缴税收取2%的月息。被判为严重过失的赋予25%的滞纳税,税务审计时查出的未纳税征收40%的滞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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