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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5:公司成立前以及成立后的费用,在柬埔寨税法上能否当作费用处理?

已更新:2019年7月8日


柬埔寨法人税法上,开办费及开业费在发生支出的征税年度允许当作全额费用。如果公司想用折旧做会计处理,可以在不超过2年期间内按费用分期处理。 柬埔寨税法执行令第5章的4条中规定:开办费及创业费是在企业创业初期发生的费用及企业为了获得永久性法人资格时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利用企业资产获得收益时发生的经常性费用。开办费及开业费是公司为了存在、从事经济活动或开发而发生的费用,因此为创造特定资产或服务而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在内。


一、 开办费及开业费或在多个会计期间分配的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1)公司的成立及初期开发:包括项目可行性分析、广告、职员教育、前期融资,技术支持等与之相关的费用。

2)与公司章程有关的费用:与公司成立、公司资本金的增值及减资或是结构调整、合并等类似业务相关的费用。包括与公司各种文件(资本金划入、增资或减资,合并等)的注册相关的税金、成立公司时的各种手续费、公司成立时的公告费等。

3)与公司债卷发行的费用:相关融资,执行合同有关的费用。

4)与不动产购买相关的费用:包括了与权利及所有权的转让有关的税金,各种手续费及有关正式文件的费用。其他所有费用合计到不动产的成本里或按发生当年费用处理。


二、柬埔寨税法上,以下支出不包括在开办费和开业费中:

1)按需要在该时期发生的费用(比如,正常的广告费用)

2)与固定财产的购置相关的费用,应列入到购置成本的安装或装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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