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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14:在柬埔寨代表处(representative office)的相关税务。

已更新:2019年7月8日


答:

1) 代表处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不可以进行直接的盈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作为国外公司为避免盲目进入一个新兴市场,会先对该国或地区进行市场信息收集及初步业务联络,为以后正确的投资打下基础。代表处不能与其用户或客户进行直接的商业活动,也不能签订任何协议,所以代表处所能进行的都是“间接的商业活动”。例如:公关活动、业务联系、产品展示、市场调研、科技交流等。

2)柬埔寨税法对代表处没有具体的规定,税法上不居特殊地位,相同于一般经营人。因此,不管有没有可征税所得与否都要到税务局登记。

3)税务。

*因没有可征税所得,所以没有法人税以及增值税纳税义务。

*预扣税。租赁费以及支付劳务费的时候发生预扣税纳税义务。

*工资税及福利费。有着代扣代缴员工工资及福利费相关的税金义务。

*于每月的15日之前,代表处有义务到税务局申报与缴纳预扣税、工资税及福利费相关税金。

*于每年的3月末之前申报年度纳税报表,即便没有所得。

*每年更新纳税证- PATENT。

4)其它,柬税法上,当非居民纳税人(non-resident tax payer)拥有固定营业场所((PE, permanent establishment)时将视为居民纳税人。换句话说,当纳税人通过固定营业场所发生所得时按照柬埔寨法律发生纳税义务。固定营业场所(常设机构)意指,在该国有着固定的营业场所或作为公司的代理人有着签约全权,有者从事经营管理的地址、分公司、工厂等的情况。注册代表处后,如果通过接订单、营业等 途径发生所得,就要转变为分公司(branch office)或另注册法人(incorporation),正式申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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