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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9:在柬埔寨能否设定坏账补偿准备金?

已更新:2019年7月8日


一、定义以及柬埔寨会计准则

不良债权(Distressed Debt)是指,公司企业的资金、商品、技术等借与或借到其他公司企业,但面临无法收回或收回少量的现象。

柬埔寨的会计准则(CAS, Cambodian Accounting Standard)是以国际会计准则相同的方式认定“坏账清偿及呆账备抵”。


二、柬税法第六条(会计准则)4项规定

“国内银行和储蓄银行为了决定可征税的所得,允许制定有关专款的规定,其程序和规定将作为实行规则制定”。因此,只限于金融业允许有坏账备抵。即,不是银行等金融行业的不允许设定坏账补偿准备金。虽然如此,在一定条件下是允许坏账冲销的,比如因对象公司的亏损无法收回货款的情况。


三、柬埔寨税法执行令5.10的例外或超额费用(Exceptional or Extraordinary Expenses的第5项规定“呆账债权损失:税法上确实能够证明此债权无法收回(比如,为收回债权所做的努力、程序及尝试的有效证据的文件化或确实因债务人的倒闭无法收回等),当把此债权在公司企业的会计账簿中做折旧处理时,可以作为无法收回的债权损失,允许扣除费用。在没有确实的证据下,放弃债权回收的情况被视为非正常的经营行为在税法上是不允许当作费用的”。即,税法上允许当作费用的前提条件是:能够提供为了收回债权所做的客观性的文件;没有客观证据下做坏账处理的在税法上是不允许当作费用的。


四、减免债务

柬税法规定:“债权人给债务人减免债务后,在税法上不允许债权人当作“法定扣减项目”处理,则被减免债务的公司是增加了纯资产,在税法上视为收益(所得),予以罚款。”

柬埔寨所得税税法实施令(Prakas)Section4.10的d项中对债务减免收益的规定是:“供应者或交易对象为了给债务人公司优惠,同意减免债务使债务人公司的纯资产增加的时候按此项发生期间的利益计入。债务的减免情况也按相同方法处理”。因此,被减免的债务须缴纳20%的法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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